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郝春文,〈專門從事佛教活動的民間團體及其與佛教的關係〉摘要

郝春文,《中古時期社邑研究》上篇〈貳 專門從事佛教活動的民間團體及其與佛教的關係〉,台北:新文豐出版,2006,頁67-187
*972侯旭東:「秦漢魏晉基層社會研究」指定讀物


郝春文主要循兩線為探討,其一為東晉南北朝時邑義的組織及性質;其次則是將邑義置於長時段中考察,比對東晉南北朝的邑義和隋唐五代的佛社兩者間的異同。

作者認為邑義並非是地域概念下結合的產物,不過在其組織仍然是以某一地域上的群落為中心,由居民自願組成,其結社帶有結義的性質。接著作者蒐羅了自東晉元興元年(公元402年)至北周大定元年(公元581年)共238件材料,從紀年、地區、人數、首領、成員、僧人及活動內容與目的等來考察東晉南北朝時期的邑義。因而認為該時期的邑義可以分為二種類型,其一只從事造像、造塔等一次性的活動;另一類則在造像之外還從事其他佛教活動,存續的時間較長,組織也較為嚴密。

作者將東晉南北朝時期邑義的發展視為佛教迅速向世俗社會各階層滲透的結果,這種現象同時又與統治者的放任與支持有關,所以可以看到這時期的邑義結合,多半是社會各階層與僧人相混的團體,僧人有時扮演指導性角色,有時則是一般成員;同時,一些僧尼也依據佛經編撰適合官僚與百姓受用的佛典,這些佛典提供了邑義結合的思想來源。因此作者認為這些佛教團體的興起,與寺院、僧人的宣講、推廣有密切的關係。

另外,作者詳細分梳了238件材料中所使用的稱謂,大致可以分為借用僧官稱謂和挪用鄉里長老之名二大類型。作者認為東晉南北朝時期的邑義首領頭銜主要源於僧官名稱,這從側面反映出邑義是佛教寺院的外圍組織,是佛教存在、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進一步,作者探討邑義與佛教寺院之間的關係。作者主張東晉南北朝時期的邑義與佛教寺院關係密切,不過大部份邑義是出於信仰從事造像等功德活動,而非是佛教寺院主要的經濟與勞動力來源。在這個層面上,作者很關心邑義成員參與是否基於自願,在此時期,儘管沒有直接的條例證明,不過作者還是認為邑義成員的加入帶有點半強迫性質。

隋唐五代佛教結社的轉變,作者指出最主要的現象在於「社」與「邑」這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民間團體逐漸同化。具體的表現在於東晉南北朝「社」、「邑」有別,但到了隋唐五代卻是「社」、「邑」不分,作者認為這種變化其實是東晉南北朝到隋唐五代時期,佛教結社團體的活動與性質變化的表徵。

具體來講,隋唐五代時期佛社從事的活動範圍比以往更加廣泛,活動目的也由追思先人,為先人祈福,轉而祈求現世的福報。另一方面,佛社的活動內容,也納入傳統私社的喪葬互助性質,作者認為這類結社均是受佛教影響而起,不過受到傳統私社的影響,因而兼營喪葬互助活動,是東晉南北朝時期所未見的現象。不過劉淑芬的意見與此相左,在劉淑芬的論文之中,鄉葬活動在北齊便已出現,是有感於現世的亂離,希冀以「鄉葬」為自身與後人種福田的想法,是佛教推動社會救濟工作的結果。

另外,作者認為隋唐五代宋初的資料中,只從事一次性活動的佛社日益減少,轉以存在時間較長、組織較為嚴密的佛社為主體。它們多半長期從事一種或兼營數種佛教活動,並發展出較為規整的組織型態。首先,佛社成立之初會制定社條;其次,佛社首領名稱以及其與私社首領名稱間的關係,呈現日益趨同的趨勢;其三,每個佛社的人數維持在10人到60人之間。

在與佛教寺院之間的關係上,作者認為隋唐五代的佛社仍是其重要的社會基礎與經濟、勞動力的來源。僧團及僧人組織民眾的色彩更為明顯,但也因此,作者認為這時期的成員參與的自願色彩反而降低,因為在明令規約的情況下,參加活動的強制性提高,不見得能讓成員自由參與。

總體而言,作者的討論為東晉南北朝一直到隋唐五代時期,佛社邑義的發展提供了清晰的圖象,並且指出二者之間的差異,這是很重要的貢獻。不過,作者有些推論仍有稍嫌武斷之餘,例如邑長、邑正的名稱來源(頁147-148),成員參與的自願性(頁151),或是富人發起邑義追福的目的(頁152)等等,都還有值得商榷的餘地。但瑕不掩瑜,這些魯莽的推論並不影響作者的論證結構,這是筆者所認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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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彥@小房

2009.05.04


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野村鮎子,〈明清散文中的女性與家庭暴力〉摘要

野村鮎子,〈明清散文中的女性與家庭暴力〉,《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 16 (2008): 209-225。

野村此文的二大重點在於揭發明清士大夫家庭深藏不露的暴力陰暗面,以及本家父兄所面臨的情感困境。主要的寫作方式是以二件明代的祭文與行狀,以及一份清代的傳記,細繹其中的家庭暴力場面,與本家父兄歸咎在己的沉痛懊悔。最後將主題置於更大的社會脈絡中,指出對明清女性而言,最大的暴力乃是來自社會對烈婦貞女的期待。面對這樣的家庭與社會暴力,明清的女性只有一死才能得以解脫,她們所背負的社會壓力與之前的時代不可同日而語。

作者並未採用複雜的論文結構,但這篇文章仍然令人印象相當深刻。作者首先以《舊唐書》所記載的〈踏搖娘〉為引,帶出受丈夫酒醉家暴的妻子;其次以北宋蘇洵的〈自尤詩〉點出士大夫面對婚後受虐的女兒沉痛的自責感;復以明代王樵的〈祭女文〉為例,指出在夫家不堪受虐的女兒,最後以死了之;再加上明代駱問禮的〈章門駱氏行狀〉,揭發女兒遭其夫虐殺的恐怖真相,增加了家庭暴力的力度;最後以清代袁枚的〈女弟素文傳〉,指出以離婚收場的受虐婦女,生命也同時喪失了活力。

這幾件案例分別有幾點值得注意:其一,作者指出蘇洵的〈自尤詩〉寫於女兒蘇八娘死後8年,蘇洵服完妻子程氏之喪後,顯示重婚的關係使得蘇洵為文批評女兒夫家、妻子娘家一事,有所顧慮;可惜處於蘇、程兩家夾縫中的程氏,是否有更艱難的情感困境,作者約莫是限於資料而無法深入。

其次,作者暗示蘇洵與蘇軾、蘇轍此後幾乎不再踏足故里,也許和蘇八娘身亡所帶來的傷痛有關,這點滿有意思的,不過需要更多資料支持(頁212)。

第三,作者特別留意王樵和駱問禮分別在祭文及行狀上描寫女兒受虐的情事,一方面指出女兒出嫁後,喪禮便由婆家操辦,娘家置喙餘地有限(頁214);另一方面,也留心文體的問題,認為這樣的事蹟無法在以彰顯亡者德行的墓誌銘上呈現,故只得選用以招魂慰靈為目的的文體來抒寫(頁220)。不過筆者認為以招魂慰靈同時指稱祭文與行狀並不是很妥當,至少行狀本身使用的情境,並非是招魂慰靈,反而比較接近傳記及墓誌的紀實目的。

第四,〈章門駱氏行狀〉的文體與題目值得我們再深入注意。筆者認為作者口中類似公案小說的結構,與選用以紀實為目的的行狀之間,形成某種程度上的吊詭,這種文體與內容結構的衝突性,似乎也對駱問禮的寫作動機提供一種解釋。另外,駱問禮雖然口口聲聲稱其婿為「兇人」,但在題目上仍然將「章門」冠之於駱氏之上,顯見駱氏在生前死後,都不願也不能脫離夫家,回歸娘家;此外,也許也可以從出嫁之女的社會定位來理解。題目上的矛盾其實也反映駱問禮內心的掙扎,駱問禮在文末列出女兒駱復的子女,最後提出沉痛的質問(頁219)
此我外孫乎?仇之子乎?愚不能辨。統俟知道君子教之。
對駱復的子女而言,又如何調適目睹家暴的恐懼,及親仇的衝突?這也是令人關注的問題。


第五,袁枚之妹袁機的案例,一方面說明失婚女性社會適應的難度;另方面也顯示對明清女性而言,婚約的成立便視同出嫁,因此在貞節觀念的影響下,袁機才會毫不猶豫地飛蛾撲火,不願解除婚約,婚約的有效性也表現在袁機離婚後,仍然不斷向堂上姑問安之上(頁221)。

最後作者指出,在這篇文章之外,尚有公公對媳婦性暴力的問題,可以想見,面臨孝順與貞節的兩難,必定在極大程度上扭曲了女性的身心。不過這個問題需要作者更大量、更細心地去爬梳史料,才有可能成文。到時,約莫又是一篇令人難過的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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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彥@小房
2009.04.18 02:14

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守屋美都雄,〈父老〉摘要

守屋美都雄,〈父老〉,收入《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3卷,中華書局,1993年,頁564-584。
*972侯旭東「秦漢魏晉基層社會」報告

守屋美都雄這篇文章的根本問題是欲處理漢代國家權力的構造與性質。他以「父老」為入手途徑,「向里中去探求漢代國家權力的基礎」(頁579),與西嶋定生及增淵龍夫的主張對話。

西嶋將漢代國家的性質與構造視為具豪族性格的高祖集團的擴大;增淵則同意將國家性質與高祖集團性質的比附,然而認為高祖集團的結合方式,「存在著極為對等性的、個體的對人信義關係。」(頁564),而這種關係「與家長式統治隸屬關係始終並存。」(頁565)。不過守屋主張增淵的論點應該予以部份修正,他認為這種個體的對等結合關係,在高祖統一後便漸漸消滅了。這一點可以透過劉邦政權與「父老」的結合加以觀察。

守屋認為「父老」是「里協同體」的管理者,參與許多里民的共同活動;有時也會代表里民參與鄉級或縣級的活動。守屋接受增淵的觀點,認為秦漢文獻中的「少年」實際上指的是逸脫於父老控制下的「子弟」;楚漢相爭時各個集團早期的組成份子,許多均來自於「少年」,因此其結合關係比較傾向於「對等式結合」。

劉邦的成功之處即在於藉著尋求與「父老」的合作,將自身集團的性質轉化。守屋認為劉邦重視「父老」的地方勢力,並加以利用的表現,也許和他出身於市井的背景相關。換言之,劉邦集團依賴「父老」的力量發展,表現其政權性質依托在鄉里社會之上,並且接受了擬家庭制的統治關係。

另外一個重點,可能是老師之所以選讀的原因,也就是守屋談到劉邦政權的這種性質,讓漢政府選擇將原生性的「父老」,整合進政治性的「鄉官」體系之中。將政府職能與父老角色整合的方式,不只是表現在從父老中選任「三老」,還在於漢代政府在行政上即期許地方官能和父老合作,一方面由父老擔任政令的傳達者;另方面,當地方官要推動行政時,也能向父老諮議;並由政府時時存問父老的舉措,加強父老在地方上的地位。

當然守屋最後也承認秦漢之際發生許多社會變動,在里的內部隨之出現許多可與父老相抗衡的新勢力人物;父老、三老也可能在長期擔任行政領導的過程中,逐漸喪失原本代表民眾意志的自覺。因此守屋認為「里的變遷與崩潰過程」及「漢王朝的因應手段」,都可以利用「父老」這個切入點,再加以延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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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彥@清大歷史系會議室
200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