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郝春文,〈專門從事佛教活動的民間團體及其與佛教的關係〉摘要

郝春文,《中古時期社邑研究》上篇〈貳 專門從事佛教活動的民間團體及其與佛教的關係〉,台北:新文豐出版,2006,頁67-187
*972侯旭東:「秦漢魏晉基層社會研究」指定讀物


郝春文主要循兩線為探討,其一為東晉南北朝時邑義的組織及性質;其次則是將邑義置於長時段中考察,比對東晉南北朝的邑義和隋唐五代的佛社兩者間的異同。

作者認為邑義並非是地域概念下結合的產物,不過在其組織仍然是以某一地域上的群落為中心,由居民自願組成,其結社帶有結義的性質。接著作者蒐羅了自東晉元興元年(公元402年)至北周大定元年(公元581年)共238件材料,從紀年、地區、人數、首領、成員、僧人及活動內容與目的等來考察東晉南北朝時期的邑義。因而認為該時期的邑義可以分為二種類型,其一只從事造像、造塔等一次性的活動;另一類則在造像之外還從事其他佛教活動,存續的時間較長,組織也較為嚴密。

作者將東晉南北朝時期邑義的發展視為佛教迅速向世俗社會各階層滲透的結果,這種現象同時又與統治者的放任與支持有關,所以可以看到這時期的邑義結合,多半是社會各階層與僧人相混的團體,僧人有時扮演指導性角色,有時則是一般成員;同時,一些僧尼也依據佛經編撰適合官僚與百姓受用的佛典,這些佛典提供了邑義結合的思想來源。因此作者認為這些佛教團體的興起,與寺院、僧人的宣講、推廣有密切的關係。

另外,作者詳細分梳了238件材料中所使用的稱謂,大致可以分為借用僧官稱謂和挪用鄉里長老之名二大類型。作者認為東晉南北朝時期的邑義首領頭銜主要源於僧官名稱,這從側面反映出邑義是佛教寺院的外圍組織,是佛教存在、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進一步,作者探討邑義與佛教寺院之間的關係。作者主張東晉南北朝時期的邑義與佛教寺院關係密切,不過大部份邑義是出於信仰從事造像等功德活動,而非是佛教寺院主要的經濟與勞動力來源。在這個層面上,作者很關心邑義成員參與是否基於自願,在此時期,儘管沒有直接的條例證明,不過作者還是認為邑義成員的加入帶有點半強迫性質。

隋唐五代佛教結社的轉變,作者指出最主要的現象在於「社」與「邑」這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民間團體逐漸同化。具體的表現在於東晉南北朝「社」、「邑」有別,但到了隋唐五代卻是「社」、「邑」不分,作者認為這種變化其實是東晉南北朝到隋唐五代時期,佛教結社團體的活動與性質變化的表徵。

具體來講,隋唐五代時期佛社從事的活動範圍比以往更加廣泛,活動目的也由追思先人,為先人祈福,轉而祈求現世的福報。另一方面,佛社的活動內容,也納入傳統私社的喪葬互助性質,作者認為這類結社均是受佛教影響而起,不過受到傳統私社的影響,因而兼營喪葬互助活動,是東晉南北朝時期所未見的現象。不過劉淑芬的意見與此相左,在劉淑芬的論文之中,鄉葬活動在北齊便已出現,是有感於現世的亂離,希冀以「鄉葬」為自身與後人種福田的想法,是佛教推動社會救濟工作的結果。

另外,作者認為隋唐五代宋初的資料中,只從事一次性活動的佛社日益減少,轉以存在時間較長、組織較為嚴密的佛社為主體。它們多半長期從事一種或兼營數種佛教活動,並發展出較為規整的組織型態。首先,佛社成立之初會制定社條;其次,佛社首領名稱以及其與私社首領名稱間的關係,呈現日益趨同的趨勢;其三,每個佛社的人數維持在10人到60人之間。

在與佛教寺院之間的關係上,作者認為隋唐五代的佛社仍是其重要的社會基礎與經濟、勞動力的來源。僧團及僧人組織民眾的色彩更為明顯,但也因此,作者認為這時期的成員參與的自願色彩反而降低,因為在明令規約的情況下,參加活動的強制性提高,不見得能讓成員自由參與。

總體而言,作者的討論為東晉南北朝一直到隋唐五代時期,佛社邑義的發展提供了清晰的圖象,並且指出二者之間的差異,這是很重要的貢獻。不過,作者有些推論仍有稍嫌武斷之餘,例如邑長、邑正的名稱來源(頁147-148),成員參與的自願性(頁151),或是富人發起邑義追福的目的(頁152)等等,都還有值得商榷的餘地。但瑕不掩瑜,這些魯莽的推論並不影響作者的論證結構,這是筆者所認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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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彥@小房

20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