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 星期五

<漢隋之間的「生子不舉」問題>摘要

李貞德, <漢隋之間的「生子不舉」問題>,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6 (1995, 台北市), 747-812
*「性別與中國史」第一講指定閱讀資料

「生子不舉」這個議題的重要性在於此現象與中國傳統社會的兩大支柱—倫常與法律都產生牴牾。但是既然有所牴牾,卻又長遠地存在在中國社會之中,因此這個問題就具有可談性。在不同時代中,「生子不舉」的問題因何而發生?是否曾經被世人注意到?又採取了什麼樣的解決措施?是這篇文章主要欲探討的課題。不過在討論這個題目時,必須注意到「漢隋之間的『生子不舉』問題」本身具有何種時代特殊性?為何值得特別挑出來談?可以讓我們得到什麼樣有價值的答案?


一、「生子不舉」現象的成因:
1.產孕禁忌
a.產孕異常—浮動性高,如一胎多產或獎或殺,人民的態度即不一。
b.時日禁忌—「妨」的概念。

2.節制家庭人口
a.貧困不舉→資料大量集中在揚州一地。
b.棄此保彼→重名教的時代風氣影響。(時代特殊性所在)
c.性別選擇:
養兒防老、養女太費→殺女嬰。
役事太多、役齡過幼→殺男嬰。


二、「生子不舉」的方式:
1.漢魏多採丟置或活埋

2.南北朝則以改姓、出繼或寄養的方式來解決「妨剋」的問題。
→「生子不舉」的方式本身即具有時代特殊性。後世多以溺嬰的方式不舉子,而非棄或埋。另一點來說,也看得到人民觀念正在改變,以斷絕親子關係為手段,而非造下殺業。


三、禁制「生子不舉」的方法:
1.刑法律令上:秦律允許父母殺害醜怪之兒,此外殺嬰則要治罪,雖然仍然比殺害一般人為輕,但仍處以擅殺之罪,尤其是到了魏晉南北朝,殺害病嬰仍然必須治罪,已經不同於秦法了。另外,法律上仍然承認父母親擁有「謁殺」的權力,我們可以感覺到刑律上禮教倫常的影響越來越明顯。

2.宗教戒律上:在宗教戒律上,《太平經》訴諸「天」的概念來警醒人們陰陽和順之道,強調一男當配二女,方得陰陽調和,來呼籲人們保住女嬰的性命。不過作者也指出佛教雖然擅長用「報」的概念來限制人們的行為,但在「生子不舉」上並沒有見到特別的規定與故事,反而多半集中在墮胎落子之上,生子不舉的問題反而未被重視。

3.士子社論上:「生子不舉」的現象為若干士人所重視,他們多半採行「破除迷信」的方式,以例證來說明流俗不可信,不過影響層面並不大。


四、「生子不舉」的救濟與防範
1.寬政與胎養令→中央政治常在建國之時頒令,但成效如何難以衡量。

2.接濟與收養→主要仰賴親族與鄰居的幫助。成效更易核考。另外,在育嬰堂出出前,寺廟是比較可能的收養,而不同信仰系,也可疏解一導因於「妨父母」觀念的棄子現象。

3.訴諸醫療技術與知識→提出這項因素以質疑過去一向以棄、殺來解釋中古家庭人口不多的說成。不但為「生子不舉」的原因提出新說,也具體點出社會史與科技史之間的關係。
a.忍精不洩
b.安全期計算:和現今計算適巧相反→可能會導致與期望相反的結果。
c.服用藥物以去胎或斷產→孕期三個月後(當時認為此時產生性別之分)則不宜,對母體恐有所傷。
d.下針落胎→胎兒性別可辨,孕期五至八個月,實施的限度較高。


綜合來看,本文以史料分類的方式來回答問題,指出「生子不舉」做為一個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本身具有地域性(妨忌概念的流播)與時代特殊性(不舉之手段與原因),之所以無法禁絕,在傳統的經濟因素外,作者更留意到了醫療常識與技術不足的狀況,使得事與願違的情形頻繁發生,而無法依靠社會救濟與政府補助便得以有效解決,從另一個角度解釋了這個現象長期存在的因素,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價值所在。


不過就「生子不舉」的現象與法理、人情牴牾的衝突本身,並不是文章著墨的重點,因而內容張力便稍嫌弱了一些,而以一種扁平的表象出現,不留神的話,很容易在瀏覽過後忽略了這個重要的衝突點,無法予人強烈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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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彥(彥慈)@台大總圖
20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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